图片展示

热点推荐

服务百问

联系我们

绿洲同济建筑

联系电话:400-878-1922

地址:上海杨浦区赤峰路67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30--18:00

建筑设计《建筑设备规范》

发表时间: 2021-07-28 10:24:23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浏览: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体育建筑和设施应设室内外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满足生活用水、空调用水、道路绿化用水、体育工艺用水及消防用水的要求,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体育场馆的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3 生活用水和游泳池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游泳池池水的水质、水温、循环周期等以及给排水系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4 当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用水时,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的规定。

10.1.5 足球场等场地应有养护草坪和跑道的喷洒装置。乙等以上体育场应设固定的喷洒系统,喷头应采用可升降、喷水角度可调型。在场地内采用360°旋转喷水,场地边缘或跑道内沿采用180°旋转喷水,在场地各角落采用90°旋转喷水。三种不同角度的喷水器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给水支管上。喷水系统应配套电控制器以及相应的水泵和贮水池等设施。

10.1.6 体育场比赛场地排水沟等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8条的规定。场地排水量以及体育场室外观众席的雨水排入环形排水沟的水量均应计算确定。室外比赛场区和练习场区应设排水管网,以排除排水沟、交通沟以及跳高、跳远的沙坑和障碍赛跑的跳跃水池等处的积水。

10.1.7 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并根据各地的规定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场馆室内排水系统水平排出管较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堵塞问题。

10.1.8 体育馆屋面的面积较大,雨水宜按压力流进行设计,其设计重现期应视体育馆等级合理选取。

10.1.9 在缺水地区,宜根据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

10.1.10 体育场馆运动员和贵宾的卫生间、以及场馆内的浴室应设热水供应装置或系统。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燃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平衡式燃气热水器除外),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设置水按摩池或浴盆。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室内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运动员对比赛和训练的要求,为观众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观看和工作环境。

10.2.2 特级和甲级体育馆应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乙级宜设夏季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乙级以上的游泳馆应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未设空气调节的体育馆、游泳馆应设机械通风装置,有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10.2.3 比赛大厅空气调节设计参数宜按表10.2.3确定。

10.2.4 采暖地区场馆辅助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非采暖地区乙级及以上场馆的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医务室、练习房、检录处等辅助房间的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宜按表10.2.4执行。


10.2.5 比赛大厅有多功能活动要求时,空调系统的负荷应以最大负荷的情况计算,并能满足其他工作情况时调节的可能性。

10.2.6 空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体育馆比赛大厅可按观众区与比赛区、观众区与观众区分区布置空调系统;
2 游泳馆池厅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和其他房间分开设置。乙级以上游泳馆池区和观众区也应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池厅对建筑其他部位应保持负压;
3 场馆休息厅在气象条件适当的地方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根据使用要求和当地经济条件亦可设置空调系统;
4 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等宜采用各房间可分别控制室温的系统;
5 计时记分牌机房、灯光控制室等应考虑通风和降温措施,降温宜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设备。

10.2.7 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比赛场地所要求的气流速度,温度分布、速度分布应满足观众的舒适感。气流速度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2 体育馆比赛大厅当采用侧送喷口时,宜采用可调节角度及可变风速的喷口。特级、甲级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举办不同比赛时进行调节的可能性;
3 游泳馆的气流组织应根据池区和观众区的不同,采取防结露要求进行设计。

10.2.8 体育场、馆的通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大厅中心顶部宜设置排风系统,并考虑和消防排烟系统相结合;
2 看台下经常有人活动的无外窗的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需要时可设空调系统;
3 场馆的厕所、更衣、淋浴室应设机械通风系统,厕所、更衣室有条件时可设空调系统。游泳池的排风系统宜设机械补风系统补人室外新风,冬季补风可设加热装置;
4 使用燃气设施的房间应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及安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10.2.9 采暖系统除常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寒冷地区的游泳馆宜采用散热器采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和热风采暖相结合的方式,在外廊窗下设散热器,在池边运动员停留场所设辐射采暖装置。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产品。游泳馆应考虑玻璃结露的排水措施;

2 室内主席台、贵宾席根据要求可增设采暖设施;

3 体育场草坪可根据当地气候、设计标准等考虑设加热设施。

10. 2.10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比赛厅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的背景噪声标准低5dB。室内背景噪声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9.0. 17条的规定。

10.2.11 系统和设备的设置应考虑节能的要求:

1 比赛大厅空调机组宜设双风机。新风管道与排风管道之间宜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2 游泳馆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全新风直流系统,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热回收装置;
3 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各地不同的条件,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
4 严寒和寒冷地区体育馆比赛大厅冬季宜采用散热器与空凋送热风相结合的方式供暖。

10.2.12 乙级及以上体育馆、游泳馆的空调系统应设有自控装置,其余宜设自动监测装置 。

10.3 电气

10. 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10.3. 2 对各种不同电力负荷等级的供电方式,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外,尚应符合当地供电的可能性。

10.3. 3 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要变配电室(间)、发电机房严禁设置于大量观众能达到的场所。

10.3.4 体育建筑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和观众观看的要求以及多功能照明要求;在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到减少阴影和眩光、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10.3.5 体育建筑比赛场地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甲级以上体育建筑还应符合有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规定。

体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0. 3.5的规定。

10.3.6 游泳池设置水下照明可采用下列指标:室内为1000~1100Lm/m2(池面),室外为600~650Lm/m2 (池面)。

10.3.7 当比赛场地需进行彩色电视转播时,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

10.3.8 在需要进行新闻摄影、电视转播的场所,场地照明应采用高效金属卤化物灯,光源色温宜在2800~3500K(室内)和4500~650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内选取。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训练场地可以适当地降低要求。

10.3.9 照明计算时的维护系数应取0.55(室外)、0.70(室内)。室外照明计算尚应计入30%的大气吸收系数。

10.3.10 当运动场地采用气体放电灯光源时,应有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宜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重要比赛场地的灯头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1%;线路保护元件的整定值应考虑气体放电灯启动特性的影响。对谐波的限制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中的规定。

10.3.11 投光灯应根据被照面的要求,选用不同光束角配光。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室外投光灯防尘防水等级不应小于IP54。投光灯应有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整刻度。

10.3.12 体育建筑的照明灯具最低安装高度和光束投射角,宜符合表10.3.12规定。

10.3.13 水下照明灯具上口宜布置在水面下0.3~0.5m,灯具间距宜为2.5~3.0m(浅水池)和3.5~4.0m(深水池)。灯具应为防护型,并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措施。
10.3.14 有电视转播照明的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三级照度控制(即练习一比赛一电视转播)。为了防止电视转播时由于电源转换产生的瞬时停电现象,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有保证光源瞬时再点燃的技术措施。灯光设计应考虑不同运动项目的灯光控制区域。体育馆尚应考虑多功能照明的要求。以上应在灯光控制室内集中控制。灯光控制室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的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

10.3.15 通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电话:与比赛有关的房间;记者、评论员用房;管理、办公用房;各种技术用房;运动员休息、训练房、宿舍;观众休息大厅的公共电话间(不少于2~4部/万人)等;

2 电话用户数在30门以上宜设电话交换站。电话交换站位置应设于管理区,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宜设置供体育比赛时使用的调度电话。各种机房内宜设置对讲电话;

4 根据管理和工艺要求应设置电传及传真设施。

10.3.16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同时应满足国际各单项组织的规定。显示方式应根据室内外光环境、比赛场地规模、视距和视野等因素选择。经常进行国际比赛的场(馆)应采用固定式电子计时记分显示装置,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级;
2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和控制室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规定;
3 计时记分控制室与总裁判席、计时记分牌(机房)、计算机房和分散地场地的计时记分装置之间,应有相互连通的信号传输管道,并应有足够的裕度;
4 应根据体育工艺设计,在比赛场地设置各类的计时记分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在该处或附近应预留电源及信号传输线连结端子。

10.3.17 体育建筑的比赛场地、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等处应设置固定的扩声设备,该机房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18 甲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应有完整的有线电视系统(如双向传输、视频信号纳入有线电视等)。乙级及以下等级体育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10.3.19 乙级以上体育建筑,1万人以上的专用足球场应有为安全防范使用的闭路电视监视系统。重要机房应有防盗报警措施。

10.3.20 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体育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10.3.21 根据技术发展、投资和业主要求,甲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中,宜设有体育竞赛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备控制自动化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10.3.22 包厢内的电气设施应包括:通讯和计算机接口、扬声器和调音器、无反向眩光的照明系统和调光器、火灾探测器、有线电视插口、与服务台的通讯联络系统等。

10.3.23 体育建筑的各种电气线路应为暗敷设。在仅专业维修人员可到达的场所可明设,但应有保护体,并采取防火措施。体育建筑的各种电线,宜采用铜芯导线。

10.3.24 户外电气设备、应有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防水、防尘、防潮、防虫、防盐雾腐蚀、防飓风等保护措施。高空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牢固,并应创造良好的安装和维护条件。

10.3.25 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10.3.26 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和各种电气设施的接地设计应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10.3.27 体育场及足球场的灯光布置应根据其规模、标准、平、剖面体型和环境等因素,采用四塔、多塔、光带、混合式布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四塔照明

1) 灯塔高度:最下排投光灯至场地中心与地面夹角宜为25°;
2) 灯塔位置:球门中线与场地端线成15°与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的两线相交叉点后延长线形成的三角区内(图10.3.27-1)。

2 多塔照明

1) 四角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投射角大于25°;
3) 甲线及以上体育场,不宜采用(图10.3.27-2)。

3 光带照明

1) 仅供足球比赛的光带长度大于球场端线10m以上;
2) 甲级及以上综合体育场,光带长度大于或等于180m;
3) 投射角最低为25°;
4) 光带可连续布置,亦可根据计算分组布灯(图10.3.27-3)

4 混合照明

1) 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光带布置要求同光带式;
3) 透射角分别同四塔式和光带式(图10.3.27-4)

10.3.28 投光灯具应根据布光和眩光控制的需要分别采用宽光束、中光束、窄光束三种配光。室外投光灯组的风阻面积按各投光灯风阻面积之和计算;投光灯机械和电气的连接部分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速而无松动。

建筑设计《建筑设备规范》
长按图片保存/分享
0

站内搜索

On-site search

图片展示

快速导航

工程服务

copyright ©绿洲同济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2001698号

客服中心
热线电话
18217709855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E-mail地址
lztjshedu@163.com
二维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
苏ICP备2022001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