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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条文——总体设计

发表时间: 2021-08-03 15:18:26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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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设计

4.1 现状处理

4.1.1 对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应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4.1.2 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内景观设计中。

4.1.3 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适宜的消除污染技术措施。

4.1.4 当保留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或避让措施。

4.1.5 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

4.1.6 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绿地,应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公园内景观之中。

4.1.7 公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8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林地带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应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 保护范围内,不应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树木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应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应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4.2 总体布局

Ⅰ 一般规定

4.2.1 总体布局应对功能区和景区划分、地形布局、园路系统、植物布局、建筑物布局、设施布局及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4.2.2 总体布局应结合现状条件和竖向控制,协调公园功能、设施及景观之间的关系。

Ⅱ 功能区及景区划分

4.2.3 功能区应根据公园性质、规模和功能需要划分,并确定各功能区的规模、布局。

4.2.4 景区应根据公园内资源特点和设计立意划分。

Ⅲ 地形布局

4.2.5 地形布局应在满足景观塑造、空间组织、雨水控制利用等各项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合理确定场地的起伏变化、水系的功能和形态,并宜园内平衡土方。

4.2.6 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使用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游船码头的位置和航道水深要求;

2 水生植物种植区的种植范围和水深要求;

3 水体的水量、水位和水流流向;

4 水闸、进出水口、溢流口及泵房的位置。

Ⅳ 园路系统与铺装场地布局

4.2.7 园路系统布局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内容、管理需要以及公园周围的市政道路条件,确定公园出入口位置与规模、园路的路线和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形式。

4.2.8 公园出入口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的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2 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时,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3 售票的公园游人出入口外应设集散场地,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应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2/万人计算。

4.2.9 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位置应设于公园出入口附近,但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游人集散广场;

2 地下停车场应在地上建筑及出入口广场用地范围下设置;

3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应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应大于80m;

4 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个~30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300个时,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5 停车场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种植乔木或采取立体绿化的方式,遮阴面积不宜小于停车场面积的30%。

4.2.10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为150m/hm2~380m/hm2;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为160m/hm2~300m/hm2。

4.2.11 园路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2 通行养护管理机械或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

4 生产管理专用路宜与主要游览路分别设置。

4.2.12 游憩设施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功能、不同人群使用的游憩设施场地应分别设置;

2 游人大量集中的场地应与主园路顺畅连接,并便于集散;

3 安静休息区与喧闹区之间应利用地形或植物进行隔离;

4 儿童游戏场与游人密集区、主园路及城市干道之间,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Ⅴ 建筑布局

4.2.13 建筑的风格、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以及与园路、铺装场地的联系,应根据功能、景观要求和市政设施条件确定。

4.2.14 地下建筑的范围宜限于出入广场或公园建筑物的轮廓范围内。

4.2.15 管理用房和厕所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4.2.16 公园内建筑物与穿越公园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4.2.16-1规定的数值。

表4.2.16-1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符合表4.2.16-2规定的数值。

表4.2.16-2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Ⅵ 植物布局

4.2.17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等确定。

4.2.18 植物组群应丰富类型,增加植物多样性,并具备生态稳定性。

4.2.19 公园内连续植被面积大于100hm2时,应对防火安全作出设计。

Ⅶ 工程管线及设施布局

4.2.20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宜沿主路布置,不应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4.2.21 电气、给水排水、通信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中转站及绿色垃圾处理站等应设在隐蔽地带。

4.3 竖向控制

4.3.1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周围城市竖向规划标高和排水规划,提出公园内地形的控制高程和主要景物的高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景观和空间塑造的要求;

2 应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

3 应考虑地表水的汇集、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

4 应保证重要建筑物、动物笼舍、配电设施、游人集中场所等不被水淹,并便于安全管理。

4.3.2 竖向控制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

1 山顶或坡顶、坡底标高;

2 主要挡土墙标高;

3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标高;

4 水底、驳岸顶部标高; 

5 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标高,桥面标高;

6 公园各出入口内、外地面标高;

7 主要建筑的屋顶、室内和室外地坪标高;

8 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9 重要景观点的地面标高。

4.3.3 公园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3.3规定的数值。

表4.3.3 公园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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