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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8-05 10:15:04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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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水排水设计
9.1 给 水
9.1.1 公园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公园内灌溉、人工水体喷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
9.1.2 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配置必要的计量设备。
9.1.3 灌溉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河湖、水库、池塘、雨水等天然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2 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的有关规定。
9.1.4 在灌溉用水的管线及设施上,应设置防止误饮、误接的明显标志。
9.1.5 绿化灌溉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灌溉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1.6 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杂草、藻类、鱼虫、大粒径泥沙等进入灌溉系统的措施。
9.1.7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水源宜优先采用天然河湖、雨水、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并应采取有效的水质控制措施。
9.1.8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2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3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水源及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4 游人可接触的喷泉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补充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 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9.1.9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应循环重复利用。
9.1.10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生活杂用水如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9.1.11 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有关规定。
9.1.12 消防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无结冰期及无市政条件地区,消防水源可选取景观水体。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低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2 排 水
9.2.1 新建公园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9.2.2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景观效果,并与公园景观相结合。
9.2.3 公园建设后,不应增加用地范围内现状雨水径流量和外排雨水总量,并应优先采用植被浅沟、下沉式绿地、雨水塘等地表生态设施,在充分渗透、滞蓄雨水的基础上,减少外排雨水量,实现方案确定的径流总量控制率。
9.2.4 当公园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公园用地时,宜设计调蓄设施、超标径流排放通道,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的调蓄和排除。
9.2.5 截水沟及雨水疏导设施的设置及规模,应根据汇水面积、土壤质地、山体坡度,经过水文计算进行设计。
9.2.6 公园门区、游人集中场所、重要景观点和主要道路,应做有组织排水。
9.2.7 土壤盐碱含量较高地区宜设排盐碱设施。
9.2.8 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地表排放、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2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3 当公园外围无市政管网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10 电气设计
10.1 供配电系统
10.1.1 公园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公园用电负荷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游园活动场所、电动游乐设施、开放性地下岩洞、应急照明等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2 除上述场所外,其余用电均为三级负荷。
10.1.2 照明灯具端供电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也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正常使用时的电压损失应在允许范围之内,并应考虑光源启动引起的电压损失。
10.2 照明设计
10.2.1 公园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及装饰性照明应考虑对植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灯具应选用高效率节能型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灯具。
10.2.2 灯具的造型及安装位置应与景观相结合。
10.2.3 公园照明宜采用分回路、分区域、分使用功能集中控制。
10.2.4 公园照明应根据使用性质,设置不同的开灯模式,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10.3 安全防护与接地
10.3.1 公园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或TN-S系统。室外线路宜采用TT系统并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漏电流的2.0倍~2.5倍,且不宜大于10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3s。
10.3.2 戏水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的相关规定。
10.3.3 戏水池和喷水池按其使用性质,水池旁用电设备应装设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开关及控制按钮。
10.3.4 建筑和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3.5 树冠高于文物建筑的古树名木或树冠离建筑物距离小于2m的高大树木,应采取防雷措施。
10.3.6 建筑物旁高大树木的防雷装置接地极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接地极可靠连通。
10.4 设备安装及线路敷设
10.4.1 有人滞留的场地装设地埋灯时,宜采用LED或紧凑型荧光灯等光源,不应装设大功率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光源;当必须装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4.2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室外灯具的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10.4.3 室外灯具、镇流器箱分线盒(箱)之间的电线(缆)应采用配件齐全的防水防腐型可绕金属软管,两端锁母应与导管配套,安装后不应脱落。
10.4.4 公园内的室外配电箱应选用防雨型并加锁,配电箱不宜设在低洼易积水处,箱底距地不宜小于200mm,并应设在非游览地段。
10.4.5 公园内电气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方式。
10.5 智能化系统
10.5.1 公园内宜设置通信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10.5.2 公共广播系统宜兼顾背景音乐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紧急求助报警系统。
10.5.3 公园停车场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有关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7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9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
1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
1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1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1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14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15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16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17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18 《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