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
服务百问
联系我们
绿洲同济建筑
联系电话:400-878-1922
地址:上海杨浦区赤峰路67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30--18:00
发表时间: 2021-08-18 09:38:35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浏览:
8 防火设计
8.1 防 火
8.1.1 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 中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3 防火幕开关应设置在上场口一侧舞台台口内墙上。
8.1.4 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8.1.5 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8.1.6 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8.1.7 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8.1.8 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9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观众厅和乐池的顶棚、墙面、地面等装修材料宜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和第8.4.2条的规定。
8.1.11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2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的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3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4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1.15 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8.1.16 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8.1.17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管道应在防火墙处管道上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8 剧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2 疏 散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且楼座宜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200m2且不超过50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8.2.2 观众厅的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靠门处不应设门槛和踏步,踏步应设置在距门1.40m以外。
3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应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 观众厅应设置地面自发光疏散引导标志。
8.2.4 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 当疏散通道穿过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商品零售部及衣物寄存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对于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顶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并不得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8.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宜超过18级;当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且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应小于1.20m。
2 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当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离踏步宽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应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且高度不应低于0.90m。
8.2.6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7 舞台区宜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当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且疏散通道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当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30m,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8.2.8 乐池和台仓的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8.2.9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和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应设坚固、连续的扶手。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第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8.2.11 疏散口的帷幕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8.2.12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8.3 消防给水
8.3.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3.2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特大型剧场的观众厅吊顶内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3 特大型剧场观众厅的闷顶内以及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观众厅、屋顶采用金属构件的舞台上部、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4 特等和甲等剧场、特大型剧场舞台栅顶下,应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5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乙等剧场舞台栅顶下宜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6 剧场内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未按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部位,宜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3 按本规范第8.1.1条、第8.1.4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和甲级防火门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水幕;当运景洞口设置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有困难时,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8.3.7 剧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8.3.8 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8.3.9 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8.4 防排烟
8.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
8.4.2 当舞台台塔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措施,且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舞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台塔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8.4.3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
8.4.4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排烟系统。
8.5 火灾报警
8.5.1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一等剧场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2 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控制室、调光柜室、音响控制室、功放室。
3 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4 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5 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