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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9-29 14:12:48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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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回用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污水的回用应根据回用对象对水质的要求确定,可采用混凝沉淀、气浮、过滤、活性炭吸附、膜处理、电吸附、化学氧化、杀菌等工艺技术的一种或几种组合进行处理。
10.1.2 再生水宜用于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
10.1.3 再生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水量计。
10.1.4 再生水管道的材质应根据水质、水压、外部荷载、地质条件,以及安装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
10.1.5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有规定的标志颜色,埋地时应有带状标志。
10.1.6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宜并联设计,供水可暂时中断或有其他保障措施保证供水时,可设1个(格)。再生水池(罐)的容积应按供水和用水变化情况确定,不宜小于日供水量的10%。
10.1.7 当再生水需要进行除盐处理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根据回用源水的含盐量和再生水的水质要求,选择深度处理工艺。
10.2 吸 附
10.2.1 当再生水需要进行脱色、除臭、除重金属和去除难以氧化的有机物时,可采用活性炭、大孔树脂、沸石、磺化煤等进行吸附处理。
10.2.2 活性炭吸附系统的设计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进行静态选炭及炭柱动态试验,根据被处理水水质和后续工序要求,确定用炭量、接触时间、水力负荷与再生周期等参数;
2 选择的活性炭应具有吸附性能好、中孔发达、机械强度高、化学性能稳定、再生性能好的特点;
3 活性炭使用周期宜以目标去除物接近超标时作为再生的控制条件;
4 活性炭的再生宜采用高温加热再生法。
10.2.3 活性炭吸附器的设计宜通过试验或按类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宜采用下列数据:
1 进水浊度不宜大于3NTU。
2 设计流速宜按下列情况选择:
1)当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且位于多介质滤器和反渗透之间时,流速宜为8m/h~10m/h;
2)当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且位于超滤和反渗透之间时,流速宜为10m/h~15m/h;
3)当用于吸附水中余氯时,流速不宜大于20m/h。
3 活性炭滤层高度及运行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时,装载高度不宜小于2m;
2)当进水COD小于或等于30mg/L时,设计运行周期不宜小于1000h;
3)用于吸附水中余氯时,装载高度不宜小于1.5m,设计运行周期不宜小于8000h。
4 活性炭吸附器的经常性冲洗周期宜为3d~6d,水冲洗强度宜为11L/(m2·s)~13L/(m2·s),冲洗时间宜为8min~12min,膨胀率宜为15%~20%。定期大流量冲洗周期宜为30d,冲洗强度宜为15L/(m2·s)~18L/(m2·s),冲洗时间宜为8min~12min,膨胀率宜为25%~35%。冲洗水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器产水。反冲洗水管上应设流量调节和计量装置。
10.2.4 大孔树脂宜用于酸性水中有机物、重金属、有毒等物质的吸附。
10.2.5 当大孔树脂用于吸附弱酸性物质时,宜采用氢氧化钠再生,吸附弱碱性物质时,宜采用盐酸再生,吸附挥发性物质时,宜采用热水或蒸汽再生。
10.3 离子交换
10.3.1 离子交换法可用于处理含重金属离子、大分子有机物的污水,也可用作反渗透的预处理工艺或后处理工艺。
10.3.2 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污水时,宜选择酸、碱消耗量低的工艺,树脂的工作交换容量宜低于理论值,同时应选择机械强度高、抗污染能力强的离子交换剂。
10.3.3 离子交换系统的反洗水宜回收利用。
10.3.4 离子交换器的进水宜符合表10.3.4的规定。
表10.3.4 离子交换器的进水要求
注:强碱Ⅱ型树脂、丙烯酸树脂的进水水温不应大于35℃。CODMn值是对使用凝胶型强碱阴离子树脂的要求。
10.4 超(微)滤
10.4.1 超(微)滤装置的进水水质指标宜符合表10.4.1的规定。
表10.4.1 超(微)滤装置的进水水质指标
10.4.2 超(微)滤膜组件的设计通量宜通过中试确定,中试时间宜大于2000h。
10.4.3 当不具备做中试的条件时,超(微)滤膜组件的设计可按下列数据取值:
1 当进水浊度大于30NTU时,宜选用外压式超(微)滤膜组件,滤膜组件宜选用聚偏氟乙烯材质的产品,设计通量不宜大于50L/(m2·h)。
2 当进水浊度小于30NTU时,宜选用内压式超(微)滤膜组件,滤膜组件宜选用改性聚砜或聚醚砜材质的产品,设计通量可根据进水浊度不同,按下列规定选取:
1)当进水浊度大于20NTU小于或等于30NTU时,设计通量宜小于50L/(m2·h);
2)当进水浊度大于10NTU小于或等于20NTU时,设计通量宜小于60L/(m2·h);
3)当进水浊度小于或等于10NTU时,设计通量宜小于70L/(m2·h)。
10.4.4 超(微)滤装置不宜少于2套,每套间距不宜小于1.2m,其他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布置在室内。
10.4.5 超(微)滤装置的操作压力宜小于0.5MPa,跨膜压差宜小于0.1MPa。
10.4.6 超(微)滤装置的进、出口应设浊度仪、差压表及取样接口,出口宜设SDI仪的接口。
10.4.7 超(微)滤装置的进水应设50μm~100μm的预过滤器。
10.4.8 超(微)滤装置的反洗应采用自动反冲洗系统。外压式超(微)滤装置应设空气擦洗设施,内压式超(微)滤装置应设加药反洗系统。反冲洗的自耗水率应低于总进水量的10%,反冲洗水宜回收利用。
10.4.9 超(微)滤膜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应设在线监测微滤膜完整性的自动测试装置。
10.5 反 渗 透
10.5.1 反渗透系统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特性、回用对象对水质的要求,合理选择配置,预处理工艺应满足反渗透进水要求。
10.5.2 反渗透系统应保证连续稳定的供水量,系统能力宜富裕20%~30%。
10.5.3 反渗透膜元件的型号和数量应根据进水水质、水温、产水量、回收率等通过优化计算确定。膜元件的设计通量不宜大于该水源适用通量的中间值。膜元件的数量应能保证在最低设计水温运行时,产水量可达到设计值。
10.5.4 化工污水回用处理宜选用操作压力低、抗污染的反渗透膜。在设计使用条件下,反渗透本体初始运行压力宜小于1.5MPa。
10.5.5 当采用二级反渗透系统时,第二级反渗透的浓水应循环到一级反渗透进水重复使用,不合格产水应回收。
10.5.6 每套反渗透装置宜配置独立的保安过滤器、高压泵。保安过滤器的精度宜为5μm,不宜采用带反洗功能的保安过滤器。保安过滤器、高压泵宜选用不锈钢材质。
10.5.7 反渗透装置应有流量、压力、温度等控制措施,反渗透的高压泵进口应设进水低压保护开关,出口宜设电动慢开阀门和出水高压保护开关。当几台反渗透装置的产水并联进入一条产水总管时,每台装置的产水管应设止回阀。
10.5.8 反渗透装置进水、产水和浓水均应计量,各段进出口均应设压力表,进水应设监测电导率、pH值、温度、余氯或氧化还原电位的仪表,产水应设电导监测仪表。
10.5.9 反渗透装置应设置加药和清洗设施,清洗设施应有加热保温措施,反渗透各段应分别设置清洗管(接口)。
10.5.10 反渗透装置宜布置在室内,当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装置两侧应留有不小于膜元件长度1.2倍距离的空间。
10.5.11 反渗透浓水排放管的布置应能保证系统停用时最高一层膜组件不会被排空。
10.5.12 反渗透设备的进水宜符合表10.5.12的规定。
表10.5.12 反渗透设备的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