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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规范大全:总体设计

发表时间: 2021-09-29 15:11:18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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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总体设计

12.1 场 址

12.1.1 污水处理场场址宜按下列原则选择:

    1 有良好地质条件,在厂区地势较低处;

    2 有良好排水条件;

    3 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远离办公区和生产人员频繁活动的场所;

    5 有良好水、电、气和交通运输条件;

    6 不受洪涝影响,防洪标准应与厂区相同;

    7 场区面积有扩建的可能。

12.1.2 污水回用处理场宜与污水处理场合并建设。

12.2 总体布置

12.2.1 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处理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理流程,结合地形、地质、风向、施工安装、维护管理要求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建(构)筑物应按功能和生产危险程度分区,并应集中布置。

12.2.2 场内应设置通向各建(构)筑物的通道,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道,单车道宽宜为3.5m~4.0m,双车道宽宜为6.0m~7.0m;

    2 人行道宽宜为1.2m~2m;

    3 人行天桥宽不宜小于1.0m。

12.2.3 场内各种管道应全面规划,应避免迂回和相互干扰,并应根据处理工艺合理布置超越管线。

12.2.4 各构筑物高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充分利用地形,宜符合排水通畅,并宜平衡土方的要求;

    2 构筑物宜采用重力流布置,并宜避免多次提升污水;

    3 各构筑物及连接管渠水头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留有10%~20%的余地。

12.3 建(构)筑物设置

12.3.1 污水处理与回用水处理建(构)筑物的设计应根据处理规模、运行安全、维护方便等因素确定,各处理单元构筑物不宜少于两座(池),并宜按并联运行设计。

12.3.2 污水处理与回用处理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监控水平、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确定辅助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

12.3.3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

12.3.4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有防渗漏技术措施。

12.3.5 寒冷地区的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12.3.6 加药间应设通风设施,并应根据制备、储存、使用药剂的种类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毒、防爆、防火措施。

12.3.7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等安全设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12.4 监控与分析化验

12.4.1 监测、控制系统应保障污水处理与回用处理工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2.4.2 污水和回用水处理总进、出水口宜设流量、压力、温度、pH、COD等检测仪表,并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其他在线检测仪表。

12.4.3 管道输送进、出处理场的各种物料应设流量、压力检测仪表。

12.4.4 各处理单元宜根据工艺操作控制要求设相关监控仪表和报警装置。

12.4.5 药液及酸碱储罐应设液位监测仪表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

12.4.6 污水处理与回用水处理建(构)筑物应按使用、储存和产生可燃、可爆或有害气体的危险性,设置相应的检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12.4.7 污水处理和回用工程的控制水平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及工艺复杂的污水处理装置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控制器系统或分散型控制系统;

    2 小型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可采用盘装数显表。

12.4.8 控制室设置宜采用下列分类:

    1 大、中型污水处理装置及回用处理场,宜设中央控制室;

    2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及回用处理场控制室的机柜室和操作室宜毗邻设置。

12.4.9 自控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的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可编程控制器系统设计规定》HG/T 20700的有关规定,分散控制系统的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 20573的有关规定;

    2 宜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合理选用在线检测仪表。

12.4.10 自控仪表防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在线分析仪对工作环境要求合理设置自动分析器室;

    2 安装在室外的在线分析仪表转换器、分体式流量(液位)计的转换器,宜设仪表保护箱。

12.4.11 污水处理及回用处理工程化验室常规分析项目与频次,宜按表12.4.11的规定确定。

表12.4.11 常规分析项目与频次

12.4.12 污水处理单元的分析项目,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分析频次宜每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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