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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11-10 15:57:32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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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 2. 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3. 2. 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 2. 3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3.2.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3.2.5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3.2.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3.2.7 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3.2.8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3.2.9 二氧化碳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10 (此条删除)。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3.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3.3.3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3. 3. 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3. 3. 3. 2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 3. 3. 3 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图3.3.3),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可按表3.3.3确定。
3.3.3.4 喷头非垂直布置时的设计流量和保护面积应与垂直布置的相同。
3.3.3.5 喷头宜等距布置,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3.3.6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3.3.4.4 喷头的布置与数量应使喷射的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并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
3.3.5 (此条删除)。
3.3.6 (此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