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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消防

发表时间: 2021-12-30 11:01:42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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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 气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1.1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30s内供电。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8.1.4 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防潮、防霉型产品;电缆、电线应选用铜芯线;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

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且敷设在电缆沟、槽、井内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设;

    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外,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电缆沟、井内时,宜分别布置在电缆沟、井的两侧;当敷设在同一线槽内时,应采用不燃隔板分开。

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明显标志。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2.1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 lx。

8.2.2 消防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有侧墙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和交叉口处的墙面上;

    2 无侧墙的疏散走道的上方;

    3 疏散出入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8.2.4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标志灯的方向指示应与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标志灯下边缘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2.5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3 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8.2.5 消防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8.3 灯 具

8.3.1 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3.2 卤钨灯、高压汞灯、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8.3.3 卤钨灯和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展览厅和健身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执行。

8.4.3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8.4.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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