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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规范大全:化工特种污染物处理

发表时间: 2021-09-29 14:08:55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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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化工特种污染物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含有特种污染物污水的处理宜通过试验或按同类污水处理的运行经验确定处理方法。

9.1.2 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特种污染物,宜在工艺装置内进行预处理、回收、回用。

9.1.3 化工装置非正常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设储槽收集暂存,并应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过程,不得作为污水排放。

9.1.4 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产生的沉淀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回收或填埋。填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9.2 氨氮污水

9.2.1 高浓度氨氮污水应经预处理后再进行生物处理。

9.2.2 含氨氮的污水宜与其他有机污水、生活污水混合后采用生物法处理。

9.2.3 生物处理系统进水中氨氮的浓度不宜大于200mg/L。

9.2.4 含氨氮污水的生物处理宜采用具有脱氮功能的硝化、反硝化工艺处理。

9.3 有机磷污水

9.3.1 有机磷污水宜采用物化处理和生物处理相结合的处理方法,生物处理后出水中的磷不能满足排放标准时,宜增加化学除磷设施。

9.3.2 含有高浓度酚的有机磷污水,宜先回收污水中的酚。

9.3.3 高浓度有机磷污水的预处理宜采用低压酸性水解法。

9.4 含氟污水

9.4.1 含氟化物污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宜采用下列处理方法:

    1 高浓度含氟污水宜采用多级沉淀处理,宜先采用石灰沉淀法进行二级处理,再用铝盐(或镁盐)进行后续处理;

    2 低浓度含氟污水宜采用石灰-铝盐(或镁盐)沉淀法处理。

9.4.2 采用硫酸铝作混凝剂时,宜加入适量聚丙烯酰胺作助凝剂。

9.5 硫化物污水

9.5.1 高浓度硫化物污水宜回收其中的硫,不易回收硫的污水,宜采用化学絮凝沉淀法处理。

9.5.2 当采用石灰-硫酸亚铁沉淀法处理时,污水处理终点的pH值宜为8~9,并宜适量添加聚丙烯酰胺作助凝剂。

9.5.3 当污水中硫化物的浓度小于10mg/L时,可采用臭氧、氯或芬顿试剂氧化法处理,并应达标排放。

9.5.4 硫化物污水不得采用直接加酸法调节pH值。

9.5.5 化学沉淀法产生的污泥可采用离心沉降机或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处理。

9.6 含汞污水

9.6.1 含汞浓度高的污水宜采用硫化物与铁盐、铝盐混凝剂进行共沉预处理。

9.6.2 低浓度含汞污水、经化学沉淀法处理后的含汞污水,以及含有机汞的污水,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法或离子交换法处理。

9.6.3 含汞污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活性炭和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液中的汞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9.7 含铬污水

9.7.1 污水中的三价铬可采用石灰或氢氧化钠进行中和沉淀处理,pH值宜控制在8~9。

9.7.2 含六价铬的污水宜采用还原剂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再用中和沉淀法处理,还原反应的pH值宜为2~3。

9.7.3 当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含铬污水时,三价铬宜采用阳离子树脂,六价铬宜采用阴离子树脂。阴离子交换树脂处理六价铬时,pH值宜控制在4~5。

9.7.4 对于有回收价值的高浓度铬酸盐和铬酸污水可采用蒸发法进行回收处理。

9.7.5 含铬污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9.8 含铜污水

9.8.1 含有铜离子的污水宜采用氢氧化钠沉淀法处理,沉淀物经浓缩脱水后应回收,不能回收时,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9.8.2 污水中的铜离子以络合物状态存在时,可根据下列情况解络后再进行化学沉淀处理:

    1 对于铜与碳酸根形成的络合物,可采取将pH值调至6~7,再用空气吹脱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解络;

    2 对于铜与氰化物形成的络合物,可采用次氯酸钠作为解络剂;

    3 对铜与氨形成的络合物,可采用硫化物进行沉淀处理。

9.8.3 浓度较高的含铜污水可采用电解法处理,并应回收其中的铜。

9.9 含氰污水

9.9.1 高浓度含氰污水可采用加压水解法处理;低浓度含氰污水可采用化学氧化法或生物法处理。

9.9.2 当采用加压水解法时,水解反应器的温度宜控制在60℃~80℃,污水停留时间宜为6h~8h;当采用氯氧化法时,宜将污水的pH值调节到8.5~9.0,氧化停留时间宜为1h,加氯量宜过量10%~30%。

9.9.3 当采用生物滤塔处理造气含氰污水时,应选择不易堵塞的填料和喷头,并应添加适当的营养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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